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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机构职能
发布时间:2021-08-03    来源: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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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一)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及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二)负责指导有关部门、有关领域落实民族宗教政策,促进民族宗教工作开展。
(三)负责起草民族宗教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政策规定,并督促检查落实情况,保障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负责流动少数民族服务管理工作。负责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四)负责民族宗教政策、民族宗救法律法规和民族宗教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扬表彰活动,组织协调民族自治地方重大庆典活动。
(五)研究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参与协调涉及民族事务突发事件处置和民族地区社会稳定工作。
(六)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和民族地方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分析少数民族和民族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并提出差别化政策建议;管理少数民族和民族地方专项资金。负责组织协调民族地方科技发展、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协作、扶贫开发和民族贸易、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的有关工作。
(七)负责组织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有关工作;提出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体育、艺术、语言文字、科技、新闻出版等社会事业发展有关政策建议;承办民族统计工作。
(八)负责组织协调民族宗教领域对外和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工作;参与涉及民族宗教事务对外宣传工作。
(九)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十)依法对宗教行政事务进行管理,依法保护公民的宗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引导各宗教坚持中国化方向,巩围和发展同宗数界的爱国统一战线,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十一)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程开展活动,指导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帮助宗教团体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协助做好宗教院校有关工作;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宜。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宗教界依法开展公益、慈善事业;团结和动员广大信教群众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
(十二)贯彻落实党中央治疆治藏工作方略,研究分析全市涉疆涉藏服务管理工作形势并提出政策建议,协调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做好在石新疆、西藏籍少数民族群众的服务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重点人员稳控、预防处置暴力恐怖活动等工作。负责中央和省、市委涉疆涉藏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机构设置: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查,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宣传、信访、政务公开、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承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答复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建、宣传、思想政治、精神文明建设及群团等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具体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负责起草民族宗教方面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负责民族宗教理论、政策法规及重大问题研究,提出政策性意见建议;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各县(市、区)贯彻落实民族宗教工作政策和法律法规及规章;负责民族宗教法律法规的宣传;指导、协调监督宗教方面行政执法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调解工作;负责综合性宗教事务及专项工作;组织协调网络宗教事务管理,规范网络宗教信息服务;负责民族宗教工作干部培训;负责协调处理涉外及涉港澳台民族宗教方面的问题;研究民族领域重大突发事件预警、应急机制并参与有关问题的处置。
(三)民族科。制定民族领域重大突发事件的预警、应急机制,参与有关问题的处置;开展协调民族关系方面工作的调查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意见建议;参与拟订民族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规划;研究散杂居及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管理问题,提出相关建议;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扬表彰事宜;负责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统计和分析;负责参与协调民族地方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合作和民族贸易、民族特许商品生产的有关工作、少数民族地方发展资金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群众性少数民族文化体育活动,扶持、援助民族教育有关工作;负责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及翻译的有关工作;负责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有关工作,参与民族文物保护有关工作;负责民族文化、教育、艺术、卫生、体育、语言文字、科技、新闻出版等事业发展工作;负责推进民族地区科技发展有关工作;负责民族统计工作。
(四)宗教一科。负责佛教、道教、伊斯兰教事务管理工作;负责佛教、道教、伊斯兰教行政审批相关工作;负责联系佛教、道教、伊斯兰教界代表人士相关工作;指导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团体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依法治理佛教、道教、伊斯兰教领域突出问题,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和处理邪教工作;研究佛教、道教、伊斯兰教领域重大突发事件的预警应急机制并参与有关问题的处置;负责民间信仰方面事宜。
(五)宗教二科。负责天主教、基督教事务管理工作;负责天主教、基督教行政审批相关工作;负责联系天主教、基督教界代表人士相关工作;指导天主教、基督教团体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依法治理天主教、基督教领域突出问题,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和处理邪教工作;研究天主教、基督教领域重大突发事件的预警应急机制并参与有关问题的处置。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向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协会等5个宗教团体派驻秘书长各1名。主要职责是:负责联系对应的宗教团体,协助做好宗教团体的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政策法制教育,坚定不移的走爱国爱教道路;指导其思想、组织和法制建设,搞好行政管理和财务监督,贯彻党的宗教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信教群众的管理,反对邪教,保证宗教活动正常有序开展。
联系方式:
地址: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216号
电话:86688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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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一)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及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二)负责指导有关部门、有关领域落实民族宗教政策,促进民族宗教工作开展。
(三)负责起草民族宗教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政策规定,并督促检查落实情况,保障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负责流动少数民族服务管理工作。负责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四)负责民族宗教政策、民族宗救法律法规和民族宗教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扬表彰活动,组织协调民族自治地方重大庆典活动。
(五)研究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参与协调涉及民族事务突发事件处置和民族地区社会稳定工作。
(六)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和民族地方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分析少数民族和民族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并提出差别化政策建议;管理少数民族和民族地方专项资金。负责组织协调民族地方科技发展、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协作、扶贫开发和民族贸易、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的有关工作。
(七)负责组织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有关工作;提出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体育、艺术、语言文字、科技、新闻出版等社会事业发展有关政策建议;承办民族统计工作。
(八)负责组织协调民族宗教领域对外和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工作;参与涉及民族宗教事务对外宣传工作。
(九)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十)依法对宗教行政事务进行管理,依法保护公民的宗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引导各宗教坚持中国化方向,巩围和发展同宗数界的爱国统一战线,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十一)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程开展活动,指导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帮助宗教团体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协助做好宗教院校有关工作;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宜。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宗教界依法开展公益、慈善事业;团结和动员广大信教群众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
(十二)贯彻落实党中央治疆治藏工作方略,研究分析全市涉疆涉藏服务管理工作形势并提出政策建议,协调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做好在石新疆、西藏籍少数民族群众的服务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重点人员稳控、预防处置暴力恐怖活动等工作。负责中央和省、市委涉疆涉藏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机构设置: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查,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宣传、信访、政务公开、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承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答复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建、宣传、思想政治、精神文明建设及群团等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具体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负责起草民族宗教方面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负责民族宗教理论、政策法规及重大问题研究,提出政策性意见建议;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各县(市、区)贯彻落实民族宗教工作政策和法律法规及规章;负责民族宗教法律法规的宣传;指导、协调监督宗教方面行政执法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调解工作;负责综合性宗教事务及专项工作;组织协调网络宗教事务管理,规范网络宗教信息服务;负责民族宗教工作干部培训;负责协调处理涉外及涉港澳台民族宗教方面的问题;研究民族领域重大突发事件预警、应急机制并参与有关问题的处置。
(三)民族科。制定民族领域重大突发事件的预警、应急机制,参与有关问题的处置;开展协调民族关系方面工作的调查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意见建议;参与拟订民族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规划;研究散杂居及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管理问题,提出相关建议;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扬表彰事宜;负责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统计和分析;负责参与协调民族地方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合作和民族贸易、民族特许商品生产的有关工作、少数民族地方发展资金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群众性少数民族文化体育活动,扶持、援助民族教育有关工作;负责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及翻译的有关工作;负责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有关工作,参与民族文物保护有关工作;负责民族文化、教育、艺术、卫生、体育、语言文字、科技、新闻出版等事业发展工作;负责推进民族地区科技发展有关工作;负责民族统计工作。
(四)宗教一科。负责佛教、道教、伊斯兰教事务管理工作;负责佛教、道教、伊斯兰教行政审批相关工作;负责联系佛教、道教、伊斯兰教界代表人士相关工作;指导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团体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依法治理佛教、道教、伊斯兰教领域突出问题,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和处理邪教工作;研究佛教、道教、伊斯兰教领域重大突发事件的预警应急机制并参与有关问题的处置;负责民间信仰方面事宜。
(五)宗教二科。负责天主教、基督教事务管理工作;负责天主教、基督教行政审批相关工作;负责联系天主教、基督教界代表人士相关工作;指导天主教、基督教团体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依法治理天主教、基督教领域突出问题,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和处理邪教工作;研究天主教、基督教领域重大突发事件的预警应急机制并参与有关问题的处置。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向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协会等5个宗教团体派驻秘书长各1名。主要职责是:负责联系对应的宗教团体,协助做好宗教团体的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政策法制教育,坚定不移的走爱国爱教道路;指导其思想、组织和法制建设,搞好行政管理和财务监督,贯彻党的宗教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信教群众的管理,反对邪教,保证宗教活动正常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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