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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玛亚
时间:2023-12-28 17:27:27
留言对象: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供暖温度达不到,是否可以申请退费,问题1.供暖温度达标要求具体如何规定的;2.退费是如何规定的;3.退费程序和要求是什么。
回复时间:2023-12-29 13:39:24
回复部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您好!《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修订)》第二十八条:在供热期内,除不可抗力和热用户原因外,供热单位应当提供足够热量,保障住宅热用户装有合格用热设施的卧室、起居室(厅)的室温全天不低于18℃,其他部位温度应当达到规范要求。非住宅热用户的供热时间、供热温度由供热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退费相关问题,依据《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修订)》第二十九条:热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的,可以向供热单位提出测温要求。供热单位应当自接到测温要求之时起十二小时内完成,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退费要求依据《石家庄市城市供热服务标准》7.2.12.1 供用热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退费标准按照下列标准执行:(1)连续停热24 小时以上或者累计超过3天的,视为影响范围内的供热不达标,按影响天数向影响范国内所有热用户退费。(2)居民住宅有5天内两次室内空气温度检测不达标记录,即视为 5天供热不达标(两次室内空气温度检测时间间隔不少于3天)。(3)实际检测温度为16℃-17.9℃的,退还供热不达标期间热费的10%;12℃-15.9℃的,退还供热不达标期间热费的50%,12℃以下的退还供热不达标期间热费的100%,按实际测温的平均温度执行。7.2.12.2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子退还热费:(1)由于房屋围护结构和居民用户室内采暖系统原因影响供热效果的;(2)发生极端气侯超出供热设施设计规范确定的室外计算温度的;(3)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造成无法正常供热的;(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子退还热费的情形。7.2.9 供热期过后,按规定需办理退还热费的,供热单位应在下一供热期交费时,向热用户办理退费手续。因热用户原因末能能办理退费的或双方另有约定的,可在双方约定下子以核减或按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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