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进入适老化
您的位置:首页 > 留言回复 > 详细内容
网友:津津
时间:2024-07-29 14:32:00
留言对象:市社会保险中心
河北省人社厅2024年6月11日发文(冀人社字【2024】96号),对2013年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实施前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解答》(冀人社字(2013)235号)进行修订,删除原文件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相关规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再执行。您好,这个文件里删除十一条以后是不是不要求连续缴费5年就可以认视同了
回复时间:2024-07-30 14:28:17
回复部门:市社会保险中心
您好,您的理解是对的,删除第十一条以后就不要求连续缴费5年就可以认视同了。
温馨提示:
本平台的答复内容是一种指导性意见,不具有法定效力。本平台发布的全部留言均代表反映网友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平台观点。如违规转载、传播该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本栏目版权归石家庄市政府网所有,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引用、复制及建立镜像等,违者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关于本站|网站声明|网站地图|联系我们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石家庄市电子政务中心承办
网站标识码:1301000003
冀ICP备20013865号 冀公网安备 130102020017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