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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牧歌悠扬
时间:2025-02-18 16:13:55
留言对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本人在高新区有一套商品住房,为婚前财产,采用商业贷款;现在本人及配偶均有缴存石家庄公积金,本人及配偶双方的公积金合计尚不足以覆盖每月需偿还贷款金额,现在我已提取了上一年度个人公积金,现在想提取配偶的个人公积金,请问有什么要求?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具体需要什么流程?
回复时间:2025-02-19 10:26:16
回复部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您好!根据《石家庄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 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职工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应当提供配偶有效身份证件、结婚证,再分别按以下规定提供资料、核定可提取时间及金额。提供资料:(一)职工在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无需提供其他资料;(二)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了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或省直分中心公积金贷款的,还贷期间首次提取,需提供房地产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借款合同,以及加盖贷款银行印章的最近三个月的还贷明细;(三)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外,且为缴存职工或配偶的户籍地、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地办理了住房贷款的,还应同时提供户口本或配偶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职工还贷期间有大额还款的,银行还款明细中应将大额还款部分打印完整;提前结清贷款的,还需提供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以后年度提取时,提供加盖贷款银行印章的最近三个月的还贷明细。提取时间及金额: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还贷期间,可提取贷款结清之前账户余额,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已偿还贷款本息总额;偿还贷款本息总额不含逾期产生的罚息,取整到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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