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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蔡司
时间:2025-11-18 17:08:39
留言对象: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自2022年10月10日起实行,其中第四章用热服务的第三十二条中“无人居住住宅不用热的空置房,在办理暂停用热手续后,供热单位不得收取热费。非住宅热用户采暖期暂停用热的,应当交纳不超过热费总额百分之二十的热费,具体标准由供需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其中“非住宅热用户采暖期暂停用热的,应当交纳不超过热费总额百分之二十的热费,具体标准由供需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认为不合理:第一,住宅暂停用热 不缴纳热费,而非住宅暂停用热应当缴纳热费,这个没有根据,比如,居民居住的房子是40年产权的房子,商业性质,确为居住,同小区的其他均为70年产权的住宅性质,同样的热力公司供热,收取的费用大相径庭,前者31元每平米,后者22元每平米,并且还可以公摊打折扣;同时,停止供暖,前者还要缴纳20%的热损费,请问根据什么?只看性质的话,不考虑是否是居住还是办公,是否偏激,同一个小区,户型基本一致,层高基本一致,前置热损如何产生?第二,“具体标准由供需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作为居民个体,无法与供热单位签署合同,只能是开发商与供热公司签署,而开发商也业主之间未订立供热的相关问题,此条款不符合实际。经查询,2025-09-17,河北省司法厅关于《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中的第四章,用热服务的任何一条中,都未提出非住宅暂停用热应当缴纳热费,故请贵单位研判《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
回复时间:2025-11-19 11:10:48
回复部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您好!经长安区供热中心核实,云棠家园小区6号楼为商业公寓性质。《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由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自2022年10月10日起施行。关于所提出的问题暂无新规出台,如确有异议可向立法机关进行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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