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复时间:2025-11-19 14:30:02 | | 回复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 您好,根据《石家庄市就业见习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就业见习的对象包含:1、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指普通高校毕业生,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以及经国家学历认证的在国外、台港澳地区接受高等教育的回国、回内地人员)和贫困县及民族县(指生源地)中职学校(含技工学校)毕业生。2、16-24岁失业青年,对其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乡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青年和青年退役军人,以及缺乏工作经历的青年,优先提供见习机会。每个符合条件的见习人员只能享受一次见习补助。见习单位不得接收已签订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且仍然有效的人员参加见习。符合条件的见习人员根据见习公告信息自愿报名,填写《就业见习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电子副本打印件),符合条件的毕业生还需提交毕业证。失业登记地址不在石家庄,不影响报名石家庄就业见习岗位。更多见习政策,欢迎拨打89631800咨询。感谢您对我中心的关注与支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