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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奈何
时间:2026-05-04 15:52:05
留言对象:晋州市
晋州市的物业管理办是怎么样的,连续空置≥3 个月(无人住 用 装修):按 物业费的20% 缴纳(《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第 37 条,晋州适用吗?
回复时间:2026-05-06 07:53:24
回复部门:晋州市
您好,晋州市住建局答复:您提及2010年修正版《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连续三个月以上无人居住、使用、装修空置的物业,空置期间按百分之二十缴纳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业主空置物业的起止时间,应当事先和事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办理相关手续。而2021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明确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从法律适用层级来看,《民法典》属于国家上位法,《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属于地方下位法。根据下位法服从上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当地旧版条例中空置房按20%缴纳物业费的条款,与现行《民法典》规定相抵触,应当以《民法典》规定为准。如果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空置房可按一定比例缴纳物业费,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则按合同约定执行。但若无此类特别约定,则需按上述原则全额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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