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友:123 | | 时间:2026-09-13 10:51:35 | | 留言对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 您好:我是一家本地企业的HR,想要咨询关于国庆的排班与加班认定事宜。我司实行标准工时制,日常为单休,每周日为休息日。因为单休员工没有多余的周末参加国家的“调休补班”,公司拟定国庆只放10月1日至10月5日5天假,且节前节后不安排补班。10月6日、10月7日员工按照正常出勤,不安排调休。请问:1.公司国庆只放10月1日至10月5日5天假是否合规。2.对于10月6日、10月7日正常上班不安排调休,在劳动监察或劳动仲裁实务中,这两天是被认定为正常出勤,还是需要按照200%支付休息日加班费? | |
| 回复时间:2026-09-16 09:47:30 | | 回复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 您好,按照《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4年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6号发布,根据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修订) ,我国实行职工每日工作 8 小时、每周工作 40 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延长职工工作时间要符合《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且要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后安排补休的,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10月1日至3日为国庆节的法定假日,国庆假期的其它时间为调休时间。您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安排单位职工2026年国庆假期的工作时间,符合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要按照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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