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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阿嚏
时间:2026-09-21 10:29:11
留言对象:市行政审批局
您好,我想在长安区用父母名下住宅地址,办理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经营范围为: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教育培训活动)、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想咨询两个问题:1.首次注册,需要准备全套材料有哪些?父母房产无偿提供给我使用.2.该经营范围属于文创咨询类吗?办理营业执照,是否需要提交整栋楼业主签字同意?(业务特点:无噪音、无线下接待客户,无污染)
回复时间:2026-09-24 10:25:46
回复部门:市行政审批局
您好,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026年版),一、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2.经营者、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提交居民户口簿或结婚证复印件等能说明家庭亲属关系的材料,同时提交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3.经营者住所相关文件。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经营者经常居所与户口簿或身份证明记载的居所不一致的,提交经常居所证明)。4.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平台内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提交电子商务平台出具的允许其将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文件。仅提供互联网域名访问、虚拟主机租用等服务,不提供实际交易服务的互联网平台经营者提供的网络空间地址,不得用于办理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登记。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个体工商户必须报经批准的,或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的复印件。二、按照《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不能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方式验证核实申请人申请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如为“住改商”,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7号)第十一条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有利害关系的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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