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友:zh | | 时间:2026-10-09 16:54:52 | | 留言对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 | 本人每月工资中已代扣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部分,但连续 12 个月未实际代缴至本人公积金账户,现要求单位补缴2025年11月至今的全部住房公积金公司名称为:河北网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4MA0CCB8M4K,注册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胜利南街118号塔坛国际商贸城8号写字楼1210室,公司实际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塔坛国际商贸城8号写字楼23楼前台。 | |
| 回复时间:2026-10-13 14:44:18 | | 回复部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 | 您好!根据相关规定,石家庄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投诉反映单位未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未按规定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或未按规定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投诉事实提供以下证据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住房公积金投诉申请书》,投诉申请书应当载明投诉人及被投诉人姓名(单位)、住所或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以及具体的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2.个人身份证明3.劳动关系证明,如:劳动合同、离职证明,或者能够证明本人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生效的仲裁裁定书、仲裁调解书、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等证明资料。3、工资收入证明,如:单位工资表、工资单、工资发放银行流水、工资收入纳税明细,或者能够证明本人在职期间工资收入情况的生效的仲裁裁定书、仲裁调解书、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等证明资料。职工可携带上述资料前往单位所属管理部进行催缴登记。职工与被投诉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工资标准等住房公积金计算基础事实存在争议,且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职工或被投诉单位先行通过劳动仲裁或民事诉讼等法定途径确认相关事实。待取得生效的裁判法律文书后,投诉承办部门根据法律文书认定的事实再行决定是否受理。市民可携带上述材料前往单位所属管理部柜台进行催缴登记。 | |
| 温馨提示: | 本平台的答复内容是一种指导性意见,不具有法定效力。本平台发布的全部留言均代表反映网友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平台观点。如违规转载、传播该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本栏目版权归石家庄市政府网所有,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引用、复制及建立镜像等,违者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