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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天高云淡
时间:2026-10-29 20:43:38
留言对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我去鹿泉公积金中心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我公积金缴存基数10444元,夫妻合计缴存基数10444元。依据《石家庄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置换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实施方案》配套政策解答,还贷能力核算标准为:月供不超过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缴存基数的50%,核算口径为公积金缴存基数,不是银行打卡实发工资。窗口工作人员以银行卡打卡工资7000元(扣完五险一金、个税之后)核算收入,压低我的贷款额度,和政策原文不符。诉求:请公积金中心按政策规定,重新核算商转公贷款额度,并说明按打卡工资计算的政策依据。
回复时间:2026-10-30 11:13:20
回复部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您好!依据《石家庄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置换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实施方案》配套政策解答,还贷能力核算标准为:月供不超过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缴存基数的50%,不超过50%可以是40%或者30%,不是必须按照50%批给他贷款。中心受理机构对于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存疑的,可要求其提供劳务合同、代缴资料、工资流水、养老保险证明、个人所得税纳税完税凭证等资料进行佐证;无法提交相关证明资料的,经办部门可视情况减少贷款额度或不予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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